要改入户门朝向的业主注意力,有业主这么做

自己买的房子大家肯定都是想着怎么舒服就怎么装修,但前提是装修之后不能给别人的生活造成不便,甚至侵害别人的合法权益。这不,有人因为房子装修问题,被邻居给告上法庭啦?究竟是怎么回事呢?我们一起来看看。

前段时间,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该起因邻居擅改入户门朝向引起的相邻权纠纷案件,判决驳回上诉,杨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进户门由目前的外开改为内开。

被告杨某和原告洪某同住在重庆市涪陵区某小区1幢,是同楼层相邻两间房的房主。

洪某从该幢房屋的电梯门到其家中必经杨某房屋入户门前的公共过道。杨某在新房装修时未经洪某同意将房屋入户门由向内开改为向外开。

洪某测量发现,小区楼层的公共过道大约是厘米,一个入户门约有95厘米,如果入户门改成外开门的话,打开门时公共过道只剩不到40厘米的间距,而且住户开门的时候也看不见门外面的情况。

对此,洪某十分担忧,认为杨某在未取得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更改了入户门的朝向,更改之后的入户门向外开,不但侵占了公共空间,也造成了一定的安全隐患。

故洪某诉至法院,要求杨某恢复其入户门的原始朝向,由向外开改为向内开。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一审后认为,洪某与杨某之间构成相邻关系,杨某在未征得洪某同意情况下,将其房屋的内开进户门拆除改为外开进户门,给洪某的通行确实造成了妨碍,即已给相邻方造成了生活不便,侵害了洪某的合法权益,杨某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杨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进户门由目前的外开改为内开。宣判后,杨某不服提出上诉。重庆三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无独有偶,一房产公司也因为房屋改造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被住户告上了法庭。

该栋楼,底层为商业用房,层高4.2米,建筑面积平方米,产权属被告实业公司所有。二至六层为居住房,由原告钟某等19户居住使用,产权部分属原告房产公司所有,部分由住户按房改政策购买。

年3月,被告将底层部分的填充墙拆除,地面部分下挖至0.9—1.2米深,准备增建夹层,由此引起与原告方的纠纷。同年6月,被告委托某市房屋安全鉴定处(下称安鉴处)就其在该楼底层增设夹层进行鉴定,结论为:夹层施工对主体未造成明显的结构性损坏,目前不影响居住和使用安全,但夹层设计、施工中存在问题,建议被告采取有关整改措施。此后,被告按照安鉴处提出的要求进行整改。

同年9月,被告又委托安鉴处对其增设夹层方案进行鉴定,结论为:现经持证设计单位出具的正规施工图,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建设施工期间被告应加强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同年11月,某省建设委员会抗震办经审核同意被告在该楼底层加一夹层;某市公安局消防科经审核,同意被告按所报图纸进行施工。年1月,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诉称:被告大规模地拆改主体结构,房屋装修加大荷载,造成楼上住房墙体严重开裂,水管漏水,既严重影响了楼上住户的居住安全,也严重侵犯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要求被告恢复房屋原有的主体结构,拆除夹层,将下挖的部分恢复原状,并对受损的给排水系统及主体结构的基础框架柱采取补救加固措施。

被告实业公司答辩称:该楼底层房屋产权属我公司所有。我公司根据使用需要,对自己的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并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设计方案经市建委、规划局审核批准,安鉴处亦作出鉴定认可,我公司是按法定程序进行的,属合法行为。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期间,被告领取了南京市规划局颁发的准予在室内加一层夹层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受案法院委托安鉴处对原告钟某等19户的住房损坏情况进行鉴定,结论为:原告钟某等户住房出现的问题,并非被告底层增建夹层造成的;建议被告对底层公共部分大平台楼梯间的墙体裂缝部位用高标号水泥砂浆粉刷,对地梁露筋部位做好保护层

法院判决:

一审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实业公司对该楼底层公共部位大平台楼梯间墙体裂缝部位用高标号水泥砂浆粉刷,对地梁露筋部位做好保护层,疏通下水管道。由原告房产公司和被告盛名公司共同委托监理部门负责现场监理,监理费用由被告实业公司负担。

二、被告实业公司给付原告钟某等19户每户元补偿费。原告钟某等19户不服原审判决,以原起诉理由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由实业公司恢复房屋原状。

中级人民法院经审年7月21日判决如下:一、维持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第一项。二、撤销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第二项。三、被告实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拆除底层房屋的夹层,将下挖的部分恢复原状,由原告房产公司、钟某等19人及被告实业公司共同委托监理部门负责施工现场监理,监理费用

看吧看吧,都说在行使自己的权力的同时,不能侵犯到别人的合法权益了,这下被告了吧?就算房子是自己的,装修也全凭自己的喜欢,但是也要顾忌一下他人的合法利益呀,因为法律是保护任何人的合法权益的呀。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条规定了不动产相邻主体处理相邻关系所应遵循的四项原则。

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两个以上不动产所有人、用益物权人或占有人,在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方的权利称为相邻权。

相邻关系是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行使其权利的一种延伸或者限制。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的不动产权利人是权利受限制的一方。

因此,取得必要便利的不动产权利人是权利得以延伸的一方。这种延伸是行使所有权和使用权所必需的。在处理相邻关系案件中,必须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这四项原则。

其中,方便生活的原则包含以下三层意思:

一、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考虑相邻权利人的生活方便;

二、合理限制或者延伸自己的权利,方便相邻权利人的生活;

三、合理安排,尽量减少给相邻权利人生活带来不便,不得把自己的方便建立在相邻权利人的不便之上。

由此可知,相邻关系的不动产权利人在占有使用不动产时,相互对对方造成一定影响在所难免。因此,权利人之间存在协作、容忍义务。但如果一方超越权利边界,给相邻方造成生活不便或严重影响,超出了容忍义务的范围,则构成侵权。

买房子是大事,咱买了房子是可以改造,但是在装修或者改造房子之前,也要注意一下改造之后是否有影响到他人,是否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再者说了,远亲不如近邻,因为自己的不注意,伤害了邻居之间的感情,得不偿失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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