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企业涉气问题通报VOCs违法行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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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公开年11月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突出涉气环境问题,问题共涉及4省15个企业。在此次公开的突出涉气环境问题中,河北省沧州、邯郸、衡水三市三家企业榜上有名。那么常见VOCs排放违法行为都有哪些?工业VOCs治理自查有哪些要点?VOCs重点监管企业有哪些深度治理工作思路?

一、生态环境部公开点名河北三市企业涉气问题

河北地市企业被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点名并非首次。年生态环境部公布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突出涉气环境问题共六批,分别为五月、六月、七月、九月、十月和十一月开展监督帮扶工作期间发现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和整改落实不到位典型问题,六批公开曝光突出问题共计90个。六批次公开的问题中,涉及河北省问题公开批次共有5批,问题达12个。

而从问题类型角度来看,12个问题类型多样。其中,偷排大气污染物的问题共有3个,例如石家庄市河北天意碳素有限公司部分生产废气未经治理设施处理,通过已废弃的砖制旧烟囱直接排放。

未安装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问题共有3个,例如沧州市黄骅市信诺立兴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擅自停用有机废气碱洗、水洗处理设施,苯酐生产线废气烟道中设切换阀门。

无组织排放问题2个,例如廊坊市文安县良禾木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使用VOCs治理设施,生产废气直接排放,污染大气环境。

此外,还包括在线自动监测设备问题、超标超总量排放问题、假台账掩盖未落实管控措施的事实以及治污设施运行问题整改未落实问题。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秋冬季对重点城市开展大气环境执法专项行动,并向社会公开从年11月7日至年12月12日发现的十五批次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十五批次公布的共计个问题中,偷排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未安装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以及整改未落实相关问题数量超过半数。

二、VOCs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企业在吸取被点名案例的教训的同时,要学习违法行为及相关法律责任,此次我们整理了常见VOCs违法行为列表及相关处罚条款,供大家参考。

一、措施(行为)违法,如果企业未采取以下措施,属于违法行为

1.要求密闭但实际未进行密闭

如:非取用状态时敞开VOCs物料储存容器,VOCs物料进行敞开式转移和输送,敞开式化学反应等。

2.要求收集处理但实际直接排放

如:反应设备进料置换废气、挥发排气、反应尾气,冷凝单元排放的不凝尾气,吸附单元的脱附尾气,分离精制母液槽废气,真空系统排气,开停工(车)、检维修和清洗时的退料、清洗及吹扫排气等直排。

3.要求密闭或采取其他控制措施,但实际既未密闭、也未采取控制措施

如:满足真实蒸气压和储罐容积条件下的储罐呼吸废气、装载废气未采取VOCs废气控制措施,满足逸散浓度条件下的废水集输与处理设施未采取VOCs废气控制措施,取样过程、其他涉VOCs物料的化工工艺过程、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有机聚合物制品生产过程等未采取VOCs废气控制措施。

适用处罚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二、废气采用外部排风罩(集气罩)收集时,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未达到0.3m/s(行业相关规范有具体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适用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三、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未采用负压状态,或者正压状态时的泄漏检测值超过μmol/mol。适用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四、对于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属于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企业密封点数量超过个(含),但未开展LDAR工作的;

2.未按规定的频次、时间进行LDAR的;

3.现场随机抽查,在检测不超过个密封点的情况下,发现有2个以上(不含)不在修复期内的密封点出现可见泄漏现象或超过泄漏认定浓度的。是否按照规定的频次和时间开展LDAR工作,应该根据台账资料进行认定。适用处罚条款对于一般VOCs排放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对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五、未按规定配置VOCs处理设施的(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适用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六、排气筒高度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或者未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排气筒。适用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七、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未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适用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八、未按规定建立台账,记录废气收集系统,VOCs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和维护信息,如运行时间、废气处理量、操作温度、停留时间、吸附剂再生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催化剂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吸收液pH值等关键运行参数。适用处罚条款适用处罚条款:《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每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一)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要求记录台账的;(二)台账内容不真实、不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九、工业涂装企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监控点的任意1小时平均浓度值(10mg/m3)或任意一次浓度值(50mg/m3)超过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适用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十、禁止逃避监管方式排放,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适用处罚条款

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予以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予以处罚。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针对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即使尚不构成犯罪的,也可能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产生拘留,视具体违法行为,甚至会产生予以按日连续计罚的情况,甚至予以查封、扣押。

三、工业企业VOCs治理自查要点

根据违法行为及处罚措施,工业企业VOCs自查要点有以下几点,工业企业务必做好相关工作才能最大程度规避风险。

1、企业VOCs治理设施整体情况

包括安装时间、吸附剂填充量及更换频次、耗材用量及完好率、连续稳定运行时长、检修维护记录等。

2、工艺设施去除率

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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